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公告〔〕22号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号)有关规定,认监委对年1月1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监委年第2号公告)、年8月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认监委年第21号公告)、年7月24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认监委年第24号公告)、年7月1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认监委年第21号公告)、年4月28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认监委年第9号公告)、年12月9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五)》(认监委年第42号公告)、年6月12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六)》(认监委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产品类别共46个,共涉及种产品。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二、认监委年第2号公告、年第21号公告、年第24号公告、年第21号公告、年第9号公告、年第42号公告、年第23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
年11月6日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
注:
1.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植物类产品可包括该产品的整个植株或者植株的某一部分。例如葡萄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其葡萄籽和葡萄叶无需另外申请认证。
2.认证委托人在生产基地外对新鲜蔬菜、水果、杂粮产品进行包装的,认证机构可根据GB/T-《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4.2.11条款对包装场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颁发“生产”范围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