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1月30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三达线缆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89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89号
当事人:天津三达线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6L6AFXG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3号云锦观锦园16-1-
法定代表人:穆胜奎
年9月5日,本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090204161178),举报人反映其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商城(天津市三达线缆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无标签标识、无3C认证标识,并提供了购买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
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五金城二区3栋号的库房进行检查,在库房内查见11个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执法人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扣押了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胜奎现场确认拼多多平台名为“天津市三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店铺为当事人所有,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胜奎进行询问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1个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已于年10月14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归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经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内查见的无中文标识、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是当事人年12月9日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从深圳市铭鑫范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买数量个,单价2.9元/个,运费8元,实付元。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与举报人购买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不是同一款产品,举报人购买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是当事人年12月9日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从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个,单价3.5元/个,运费35元,实付.6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无中文厂名厂址、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当事人提供了购买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网络订单截图以及供货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的经营资质信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认证证书证明。
当事人自述上述两款“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主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年当事人注册拼多多平台,标示售价8元/个在平台上销售。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赠送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个,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5个,实际销售额34元,剩余11个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已在拼多多平台下架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并已将全部货款退还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涉案产品消费者(退款未退货),并告知消费者不要继续使用涉案产品。本案货值金额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已将该案涉及供应商(深圳市铭鑫范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穆胜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090204161178)及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执法人员扣押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照片,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事实;
4、对穆胜奎的询问笔录,穆胜奎提供的购买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网络订单截图以及供货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的经营资质信息,证明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购进、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