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开征求《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监委秘书处组织起草了《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
认监委秘书处
年11月11日
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认证规则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或人员实施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材料。
二、备案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相抵触;
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习惯;
6.不得与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
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
1.《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相关内容(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及授权信息、发布/更新时间,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标志式样、发布单位)。
2.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经翻译的中文版。
3.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全文。
4.认证机构接受境外组织委托,依据境外组织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前,对认证规则开展审查和论证,并将认证规则及论证材料报送认监委备案。
四、备案程序
1.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结果出具前,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