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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22012020强制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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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22-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英文版

0引言

本规则基于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童车类产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当童车类产品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童车类产品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CCC标志。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

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儿童自行车:GB《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GB《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儿童推车:GB《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婴儿学步车:GB《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

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童车类产品,可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和/或获证后监督,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数量由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协商确定。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应按童车类产品主要材质、承载结构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

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

项目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送样的相关要求。通

常,型式试验样品按型式试验方案或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确定,由认证委托人送样;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3型式试验项目

童车类产品的型式试验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验室对样

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确定)

0Introduction

TheRuleswaspreparedbasedonthesafetyrisksandcertificationrisksofchildrenvehicles,anditstipulatesthebasicprinciplesandrequirementsforimplementation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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