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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商用电动饮食加工

市场监管人都点击↑↑蓝字   你局《关于微型精米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科函〔〕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对来函提供相关信息及所附说明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微型精米机”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已在你局进行了备案,其引用的国家强制性电器安全标准GB.38明确规定适用产品范围为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因此,根据《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年第45号公告),该产品作为商用食品加工器具,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年1月4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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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观察一个有温度的市场监管观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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