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知有机农产品,如何认知食用农产品及标注标签标识,请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部门给网友的答复,我们或许从中能够获得参考。
1问:有机产品证书于年12月份因违规添加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是年11月到年11请问在证书有效期间生产的有机产品还能继续出售吗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8.8条认证证书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茶知圈认为:有机产品证书被撤销后,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应按非有机产品销售,并且销售有机标志及带有有机产品认证的包装
2购买网络商品发现该商品标题与描述上写有“原生态环境古法有机的种植”商品却无有机认证,是否构成违法?商户解释说有机种植并不等于有机产品此解释是否无效。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如认为企业与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请拨打当地或登陆全国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
茶知圈这个不难理解,答案看起来很明显了
3《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茶知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年4月29日颁布后,不止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也不需要许可了,但还是需要备案。
4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食药监办稽函47号》文“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请问用途做为非药用的中药材(滋补保健类)且《未纳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包装商品标签该如何进行标识?鉴于该类产品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中药材包装标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是原农业部于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办法的适用性问题建议向农业农村部咨询。
5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
茶知圈提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看起来是不一样的;在相关规定和执行中,食品与食用农产品不是一个概念。茶行业中,茶叶初制品及毛茶就是食用农产品或初级农产品,但毛茶再经过精制加工后,就归食品生产范畴了,一般归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一般精制加工企业需取得生产加工许可证。
6请问在实际经营生活中,干红枣切片是否能认定为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项中的大枣干制品如何理解?是否可以认定为只要是大枣的干制品,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大枣干制品”已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年第8号),符合相关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可以申请“大枣干制品”生产许可。从事“大枣干制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其具体管理要求建议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的产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以上解答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