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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要求,全面部署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讲话,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马爱国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建立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有效办法。

会议强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扎实做好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一是全国试行,聚焦重点品种、重点主体和重点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取得明显成果。二是细化试行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主体名录,广泛宣传发动。三是分级分层开展大培训,确保掌握合格证内涵要义和开具要求。四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五是强化日常检查,严格执法监管,开展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会议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作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条件保障,建立考核机制,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地根据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国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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