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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ld

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有机亚麻籽油”,但未能提交有机产品认证资格证据,构成虚假广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原告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有机亚麻籽油”,但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有机食品。被告辩称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但未能提交其享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资格的证据,亦未向本院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据此,被告公司发布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存在欺诈情形。

2、被告将其亚麻籽油假冒有机食品予以销售,但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食用案涉产品后受到了实际损害,庭审中原告亦确认食用案涉亚麻籽油后并未产生不良后果,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亚麻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桂民初号

原告:陈起耀,男,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9号新界南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7P6TE5K。

法定代表人:马兰芝。

原告陈起耀与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邴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起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邴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起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同意退货(亚麻籽油5L装6瓶)并承担退货运费,退还货款元;2.判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送礼需要于年12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邴雯润家粮油官方旗舰店”购买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6瓶共计元,订单号-,在年1月2日到快递网点取货。原告开启1盒食用,事后检查货物情况,发现商品包装上并未有有机码认证标识,遂联系客服,但客服仍然宣称其售卖商品为有机的亚麻籽油,只是没有贴有机标识。被告将其亚麻籽油假冒有机食品销售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被告应当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且被告也承诺假一赔十。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邴雯公司书面答辩称,1.被告所销售的亚麻籽油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虚假宣传、伪造或冒用标志的情形,原告起诉明显是恶意诉讼。该亚麻籽油是有机亚麻籽油,虽包装上未采用有机食品标志,但被告在产品说明中注明了系有机食用油,并未欺瞒、误导消费者。原告以被告产品外包装上不具备有机食品认证标识诉至法院,明显是恶意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2.被告所销售的有机亚麻籽油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将产品各项信息显示给消费者,无不当的宣传内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退一步讲,被告未在食品包装上注明有有机食品认证标识,也应当是相关部门处理,并不能成为原告谋取十倍赔偿的理由。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年12月28日,原告陈起耀通过拼多多平台向被告邴雯公司经营的“邴雯润家粮油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邴雯润家旗舰店)购买“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食用油6瓶,共计元,订单号-。被告邴雯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原告于年1月2日到快递网点自行提货。原告开启1盒食用,事后检查货物情况,发现商品包装上并未有有机码认证标识,遂联系客服,但客服仍然宣称其售卖商品为有机的亚麻籽油,只是没有贴有机标识。原告认为案涉产品并未贴有有机食品认证标识,被告邴雯公司构成欺诈行为,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产品“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GB/T,生产商:内蒙古味源味特香食品有限公司,品名:亚麻籽油。案涉产品的商品详情处宣传网页均标注为“有机亚麻籽油”、“退货包运费”、“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等。但是,案涉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注有机食品标识。被告邴雯公司未能提交其享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资格,亦未向本院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注册信息打印件、网店披露证照截图打印件、交易订单截图打印件、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物流信息截图打印件(2张)、快递单截图(6张)、商品实物照片(2张)、网店商品宣传图片(3张)、聊天记录截图(4页)、服务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核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邴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邴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陈起耀通过拼多多平台向被告邴雯公司经营的邴雯润家旗舰店购买案涉亚麻籽油并支付货款元,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等能够证明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被告邴雯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在拼多多平台网页对有机食品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被告邴雯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邴雯润家旗舰店发布的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信息系被告邴雯公司对案涉商品发布的广告内容的一部分,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原告陈起耀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有机亚麻籽油”,但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有机食品。被告辩称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但未能提交其享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资格的证据,亦未向本院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据此,被告邴雯公司发布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存在欺诈情形。

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应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邴雯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被告邴雯公司应当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即赔偿原告元(元×3)。案涉产品虚假宣传,影响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邴雯公司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即退还货款元给原告;原告应将所购买的案涉产品“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6瓶退还给邴雯公司,运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将其亚麻籽油假冒有机食品予以销售,但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食用案涉产品后受到了实际损害,庭审中原告亦确认食用案涉亚麻籽油后并未产生不良后果,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亚麻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承诺假一罚十是针对假冒品牌,本案被告并未假冒品牌,原告主张假一罚十赔偿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起耀货款元,同时原告陈起耀向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退回案涉的“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6瓶(退货所需运费由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起耀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家庄邴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全守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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