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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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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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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认定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侦查机关从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应由知道相应书证情况的被告人或者证人予以辨认。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上记载的是代号、简称等简易内容的,应要求被告人或证人对记载的产品名称、型号等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审查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在审查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时,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一般要求书证、物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且相关证据在侦查阶段已收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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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时,一般要求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且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结合现场缴获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造假工具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为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被告人辩称已销售的产品为真假掺卖或者部分产品是二手产品时,在没有缴获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将被告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上的已销售金额认定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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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
被告人辩解“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存在“刷单”行为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后台数据由被告人辨认,对于明显低于侵权产品标价的交易数据,被告提供合理辩解的,相关数据可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被告人辩称“刷单”后通过其他方式将交易款项回转、或者通过专业公司、专业软件进行“刷单”的,应要求被告人明确辨认相关交易记录、供述具体实施刷单行为的对象或提供可查证的具体线索,由侦查机关予以调查核实,被告人不提供具体线索或未调查核实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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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