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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管理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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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管理与行政许可1、前置管理、后置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工程活动(或工程项目)是社会群体有组织、有目标、有计划的活动。前置管理就是为组织活动定立工程目标,建立组织制度,制定管理规范,对组织人员、活动场地、设施设备、产品服务按照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全方位的事前管理。前置管理就是为了能够有计划、有控制地顺利达到活动目标,在活动当中不断地纠偏防止目标偏差。

我们将能够按计划达到预定目标的管理称为有效管理,前置管理是有效管理的保证。我们将不能按计划达到预定目标的管理称为无效管理,将无法达到预定目标而产生的目标偏离称为“偏差”,偏差即为工程偏离目标的“风险”。我们将进行前置管理进行偏差控制的管理称为“风险管理”。

前置管理主要是对人员、硬件设施与软件规程进行管理。软件管理主要包括目标计划的确立、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范与产品质量标准。硬件管理主要包括对场所、设施、设备的验证(认证)管理,对产品或服务的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对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从业者进行技术技能、管理规范的培训、考核和从业质资格认定。

实施前置管理,就是对行业活动或产品服务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事前管理对象包括人员、厂房、场地、设施、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程序、质量标准、管理规范;管理对象可分为硬件、软件、人员等要素。前置管理主要是对活动主体(人员或组织单位)的从业资格、从业资质、从业能力、从业条件、从业管理技能和从业管理规范进行审查,对从业者进行规范化操作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对硬件设施进行考核,对操作规程进行验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疫等。前置管理是通过事前管理来防范风险,减少偏差,顺利实现计划目标。对于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共利益,关系公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关系经济金融安全的行业活动需要进行前置管理,对从业人员具有一定技术技能要求,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指导、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的行业需要进行前置管理和市场准入控制,这样才能保护公共利益,才能维护公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才能有效调控经济,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才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后置管理与前置管理相对,后置管理就是实施工程项目后进行抽查检验,对整体进行做出评估。后置管理对人员、硬件与软件不再事前审核审批,不再进行行业准入控制,只做出事后抽查与评价。后置管理与前置管理配合,可以达到控制风险,检验控制效果的作用。社会活动的前置管理,表现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进行从业技术技能培训、考核和指导,进行从业资格认定,对从业者进行资质审查审批,对经过前置管理者颁发准入证明(合格证明),对出现目标偏差未取得合格证明者进行挑选和排除。社会活动的后置管理,体现为行政处罚管理;社会活动前置管理体现为行政审批与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行业活动者进行非法认定和取缔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行业活动者进非法认定和取缔处罚是为了实施严格的前置管理,不实施前置管理再以未经批准进行非法认定和处罚,这就是单纯的后置管理,这种后置管理就是行政管理者的不作为与失职渎职,是一种钓鱼行政与逐利行政,由此就会引发社会管理混乱。

单纯的后置管理无法有效管理控制风险,不进行前置管理再对未经前置管理者进行非法认定,就是一种钓鱼执法,也就会种造成管理混乱。

2、前置管理、后置管理举例说明

前置管理举例说明:铁路管理规定“乘坐火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在乘客进入火车站之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这种安全检查即是前置管理。又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行驶高速”,如果在高速上站口进行管理,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阻止进入高速,这就是前置管理;反之,不在上站口管理而在下站口检查下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现车辆不符合规定再进行处罚(如发现下高速的车辆超载超宽进行处罚,发现马车下高速再进行处罚),这种事后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以达到对社会的警示作用的管理就是后置管理。这种后置管理容易导致被管理对象因为不了解管理标准或者心存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而违反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后置管理也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监管故意违反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如果高速上站口不进行管理只在下站口管理,就容易导致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如马车、三轮车、电动机、超宽超载车辆)由于不知道高速行政规则上高速破坏高速管理秩序,也会导致因为车辆违规上高速而引发安全事。这种涉及公共利益与安全的行业(或活动)因为前置管理缺失导致的安全事故与监管者放弃前置管理有直接的责任。

显然,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业(或活动)需要前置管理,如果采用后置管理,就无法避免给社会造成危害。但后置管理可以给管理者带来罚没收益,如果管理者不以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反而为追逐罚没收益来进行管理,自然就会放弃前置管理而采用后置管理,那这种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业(或活动)改为后置管理,就会产生社会管理混乱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前置管理,就是事前进行规划、规范、引导、培训、考核、检查、验收,对于符合管理要求的给予放行或颁发通行证、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检测证、检验证、检疫证来进行标识,以此作为放行、合格、合法的证明,这种标识就可以区分经过前置管理的事物与未经前置管理的事物,管理者依据这种标识及时检查监督就有助于进行全面严格的前置管理。只有进行集中、统一、全面、严格的前置管理,才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安全事故,防范危害风险、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

3、行政管理中的前置许可管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需要指定一个部门来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许可。多部门共同后置管理容易引发社会管理混乱。

如果不能集中、统一、全面、严格进行前置管理,就会产生管理真空与管理漏洞,就易引发安全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利益,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秩序。前置管理如果采取多部门分工(或分业态)进行,必须指定一个“统一管理”部门。如果不能统一管理,就会产生多部门之间对于未被进行管理的对象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如果多个管理部门都认为属于其它部门责任而都不去管理就会产生管理真空,多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即产生管理惰性;反之如果多部门同时参与管理就会出现责任交叉重叠,部门间管理标准不统一,不仅导致管理资源浪费(增加管理成本),还会导致管理混乱,同时也会让被管理者无所适从,影响被管理正常经营。所以分工(或分业态)监管必须要有一个部门对未经前置管理的对象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责任分配,对于未经前置管理的对象来进行统一处置,才不致于出现管理真空和管理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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