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E和F部分仅机械过滤装置
?ARB不将UL项目完成通知视为某项ANSI/UL标准合规的充分证明文件。
如果装置还使用了其他过滤机制,如电晕、荷电滤板或产生离子等,则其不属于仅机械过滤装置,须符合UL标准第37款(现第40款)的要求和所有其他适用的标准要求。使用紫外(UV)灯的机械装置必须根据UL第37款(现第40款)接受臭氧检测,但是可根据UL接受电气安全检测。
D.4部分-所有装置,包括机械和非机械装置均须附上申请认证的各个型号的在线列名目录网页副本,或者在申请表的G部分输入电气安全列名具体网页的网址。必须提交各装置在认证组织在线数据库上的列名资料,或提供直接指向列出相关型号的具体网页的链接,以证实该型号目前符合适用的标准。网页/列表必须显示当前日期和申请认证的型号的具体编号;仅指向类似型号或型号系列视为无效。
申请表中还需提供营销材料、用户手册和电气安全检测报告(如有)。
A至D部分的签名要求-所有装置
制造商或其代表必须在申请表第3页和第2页(如需要)底部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以证实A至D部分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