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国际上没有统一的产品认证制度分类,各国根据本国的认证实践和市场推人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按照认证制度建立分类。我国对于产品认证按性质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
按制度建立分类: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国家立法或政府颁布强制性指令等方式,对一些涉及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在一些国家也称法规认证。对属于强制性认证的范围的产品.企业要提出申请,在指定的认证机构接受认证检验和检查,符合条件后,认证机构将会发放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我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
强制性认证的规定通常是作为法律、规则或监管政策的一部分发布的,由政府机构强制实施。认证规定可能是出于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考虑而设立的,它们通常会对产品、服务、系统或制造工艺的设计、性能指标或其他特性作出具体规定。在许多国家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发布的。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中国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的19大类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列人目录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凡列人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CCC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CCC认证是一种产品的市场准人制度。
(二)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以外的产品认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常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主要作用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和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和顾客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可以指导消费者选购性能良好的商品。
自愿性产品认证有国家统一推行和机构自主开展认证两种方式。国家推行的自愿性认证制度(又称为国推认证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
国推认证制度是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产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产品目录、认证依据、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认证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采信其认证结果。
除国推认证制度外,还有由各认证机构提出并制定的产晶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认证技术规范,并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认证机构组织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如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C)开展的CTC标志认证,包括产品质量、健康、环保、节能、节水等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展的CQC标志认证,包括产品质量、环保、节能、节水等自愿性产品认证。
(三)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区别
自愿性认证广泛适用于满足顾客和社会要求的产品合格认证,并且可以按特定的目的、用不同的认证制度与方案进行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目录和规则并指定有关认证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认证制度。但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认证,不一定都是强制性的,也有自愿性的。
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与通用规则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从事认证的机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市场销售和使用:自愿性认证的目录与规则一般是由认证机构发布,有些也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但是对产品能否进人市场没有限制,产品是否认证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