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信效劳工作部
为进一步完好有机产物认证轨制,范例有机产物认证运动,保证认证运动的一致性和有用性,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认证认同规则》和《有机产物认证经管法子》(质检总局令第号)等规章,认监委对年4月23日告示的《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认监委年第11号公布)实行了改正,现将改正后的《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下列称新版《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给予告示,并就相关事变公布下列:
一、新版《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自年1月1日起践诺。各机构应尽量根据新版《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改正经管编制文献,并做好新版《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和GB/T-《有机产物临盆、加工、标记与经管编制请求》国度准则的宣贯。
二、自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请求有机产物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运动均需根据新版《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履行。
三、认监委年第11号公布自年1月1日起取消。
认监委
附件:有机产物认证明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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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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