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条件,关于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原则:
对于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应以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一、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以产品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为准!
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会明示证件有效期,产品检验报告与配套的认证证书同步有效!
只要厂家提供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就可视同检验报告同步有效!
二、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1、产品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因此,产品检验报告通常不会标识有效期。
2、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产品,仅有个别标准规定了产品检验的有效周期,比如:
《防火门》(GB-)7.2.3规定: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消防水带》(GB-)6.2.1规定:累计生产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应进行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