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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了解产品质量状况,由县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对从生产、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处置的一种活动。本文从抽查细则制定、监督抽查分包、监督抽样、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标准使用和判定原则五个方面阐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解决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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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细则制定

目前,除国家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且公布的产品抽查细则外,一些县、市(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产品质量状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抽查细则,往往因人员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所制定的抽查细则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是产品数量的描述。制定抽查细则,样品量至少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中每个检验项目规定的样品量之和加备用样量。抽查细则的描述抽样数量应以“至少”“以上”来描述,对有特殊取样要求的产品应备注说明,防止抽查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是检验标准的选择。抽查细则依据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因同类产品的明示执行标准(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容易出现不同,往往会造成检验项目不同、检测方法不同等问题。特别是仅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易造成检验报告无资质认定、CMA标志的使用超出范围和无法出具检测报告而移交、退样。因此,制定检验细则时,要事先了解产品的行业状况,包括生产状况、执行标准、包装标签等情况,同时熟悉抽查产品标准,熟悉制定抽查细则的要求,制定出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抽查细则。

监督抽查分包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检验机构实验室可以实施分包。针对监督抽查,分包检测还存在任务下达方口头同意分包或分包书面文件滞后;未与分包方签订协议;百分之百进行分包;检验机构没有控制程序文件等问题。

进行项目分包前,分包方应征得任务下达方的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分包没有百分比的限制,但不能出现项目%分包的情况。

分包项目时,应确保并验证该分包项目的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签订相关分包协议,搜集分包方的能力证明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项目检测时,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监督抽样

在日常监督抽样过程中仍存在计划外抽样、抽样不按程序进行、证据不齐、无效检测报告、诉讼败诉时有发生等情况。因此,对抽样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是抽样前培训。事先对抽样工作进行部署,对涉及抽样、检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抽样人员要明确抽查产品的计划要求和规定、熟悉抽查细则,严格执行抽样工作程序,防止抽错样、超范围抽样、违法产品不移交等情况发生。

二是抽样中证据的收集。在抽样过程中,若证据材料收集不齐全,会导致后续检验无法进行或检测报告无效。因此,在抽样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标签、铭牌证据并查看和索要企业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无包装或标签时)等内容。

三是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情况。在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生产企业对抽样单和抽样样品确认环节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使用含有标称生产企业/商标的抽样单。

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

目前,仍存在抽取产品违法无法进行检验检测或抽取的样品存在问题、抽样程序不规范等影响检验结论的问题。因此,抽样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现场要注意证照的核查,如应核查营业执照确认抽样产品是否无证无照;对于强制认证产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应进行证书一致性核查;现场发现标注其他企业名称的产品,应核查委托加工协议,确认其是否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若发现违法产品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标准适用性和判定原则

标准适用性指抽查产品执行标准在新旧标准交替时的适用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已经实施的新标准,按其抽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区分新旧标准适用。二是新标准颁布了但尚未实施,企业生产产品实施新的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的,按新标准进行检验判定。三是新的产品标准代替旧的产品标准、且方法标准未变化,方法标准有注明年代号的,按其年代标准执行,未注明的按新的方法标准执行(企业明示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旧方法标准被新方法标准替代且产品标准未变化。产品标准中,其方法标准带年代号的,按规定年代号的方法标准执行;未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标准年代号的,按照新的方法标准规定执行;新旧方法标准变化较大时,按照产品的适用性选用。五是产品标准未被替代或已被替代且方法已作废而未有新的方法标准替代时,应使用作废的方法标准。检验机构需要对作废方法标准进行资质认定和认可后方可实施。

判定原则是指选择监督抽查指标的原则。检验技术指标的选用会影响最终产品的结果判定,在实际检验检测工作中仍存在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明示质量要求/明示执行标准三者之间选用技术指标错误的问题。因此,监督抽查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技术指标时选用明示值、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时则用强制性标准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若产品标注了明示值或使用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在产品检测项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明示值/明示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另外,在抽查细则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缺少强制性标准指标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指标判定;缺少依据的明示值或明示标准的,则不参与判定,并在报告中说明。

综上所述,实施监督抽查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培训,厘清任务下达单位提出的方案及要求,熟悉掌握监督抽查检验抽查细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建立抽查证据链,严格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程序合法是预防和减少出具无效检测报告以及诉讼败诉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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