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强化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教育培训、医疗服务、药品、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88件,罚款金额总计万元。
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告眉山市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医院网站首页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广告中含有“98%以上不截肢”“疗程短、效果可靠、复发率低”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
案例二:仁寿县某药房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药店制作发布的海报中含有某药品“超小服用量:超越以往所有心脑血管产品,一天只服用两粒,效果明显”“三高克星”“刷血管、清心脑、免去搭桥和支架,心舒服了,人更健康了”等内容,但该药店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0.5万元罚款。
案例三:四川某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