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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服务中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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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认证服务中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证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例3件,从中可见法院的审理思路为:

认证机构在提供认证服务所中产生的支出并不因双方签署的协议解除而退还

一、安徽蜻蜓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与安徽首后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号:()皖08民终号

年4月30日汪建国与刘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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