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史昭君丨刘之瑶丨高超丨王浩翔
面对复杂严峻的发展环境和新冠疫情带来的风险挑战,为了更好发挥跨境出口电商作为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主阵地作用,中央和各地政府从政策宣传与指导、建设资金支持、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税收政策等多个层面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推进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发展的工作举措。其中,创新海关监管方式、提高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是支持跨境出口电商业务“顺利出海”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篇,重点介绍跨境出口电商业务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企业需注意的海关合规风险及我们的合规提示。
一、跨境出口电商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是跨境电商贸易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开展中承担了最为主要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跨境出口电商业务活动的监督、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和征税等管理工作,承担了口岸管理、海关稽查、保税监管、知识产权和海关保护等职责。
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以及对相关贸易的统计,海关会根据特定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形态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以监管代码形式列明。对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而言,视其采取的具体业务模式,既可以考虑采用传统贸易相关监管代码报关出口,如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也可以考虑采用跨境电商专属监管代码,包括跨境电商直邮出口()、跨境电商保税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
其中:是跨境出口电商最普遍使用的监管代码;是针对向特定的市场集聚区(例如特定的批发市场)中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采购可适用的监管代码(符合条件情况下可无票免税);与主要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个人(B2C)零售出口;和主要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
过去,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若采用海外仓模式的,多采用一般贸易()模式报关。但从海关统计角度,这种监管方式可能导致相关出口商品被列入一般贸易范围统计,从而造成跨境电商相关统计数据失真。近年来,海关增列并推广使用、两种B2B出口报关模式,以期将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从一般贸易模式区别开来。
下文将重点对、、、等四种跨境电商专属监管代码予以介绍。
(一)—跨境电商零售直邮出口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年第12号)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适合跨境出口电商进行小批量零售交易并直邮出口,不涉及采用保税仓或海外仓模式,可以合规取代过去跨境出口电商常用的个人邮政小包模式。
(二)—跨境电商保税出口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年第57号)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适合跨境出口电商通过保税仓开展零售业务。
(三)—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5号)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可以合理取代跨境出口电商过去常用的模式,典型场景是通过香港公司向境内运营公司直接采购(详见系列文章第一篇“公司架构设置”介绍)。
(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5号)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适合跨境出口电商自建或租赁海外仓的,典型场景是境内企业通过模式报关出口后将货物送至海外仓(与的区别在于,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待电商平台上消费者下达订单后再将货物送达消费者。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四种专属监管代码均有其适用的业务特点,企业可基于其产品或业务的特点,以及各监管方式的优势/不足,选择最为便利高效的通关方式。
(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四种监管方式的简要对比)
二、跨境出口电商业务的通关监管措施
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可就不同的业务模式采用相应的海关监管代码,各个地方政府和海关也在不断推出创新的监管方式和便利措施。为选择最适应自身发展的业务模式及海关监管方式,企业需充分了解各类监管方式下企业应履行的义务,需完成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流程,以及可以选择的申报和通关方式。
(一)出口申报流程
01
跨境电商B2C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统计
申报前——传输交易数据并承诺真实性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口时——提交《申报清单》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后——汇总申报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02
跨境电商B2B出口()——报关单申报/清单申报
为方便中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海关总署为跨境电商的B2B出口业务新增了更为便捷的申报通道,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以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通关,相较于传统的一般贸易模式,可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申报前——传输交易数据并承诺真实性
在通关申报前,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同样需要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口时——根据单票金额和/或货物性质选择通关路径
在通关申报时,企业应根据单票货物的价值或货物本身的涉证、涉检、涉税情况来选择办理通关手续的系统。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更为简略,清单也无需汇总报关单,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
在跨境出口电商B2B业务中,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首先需向监管部门报备将通过跨境电商B2B出口清关的出口订单/订仓单信息,订单/订仓单信息包括订单号及商品信息等。
如果企业需通过H系统进行通关,监管部门会将报关单信息与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向监管部门申报的订单/订仓单进行数据比对,数据一致即可报关放行。
如果企业选择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除了要提交出口订单/订仓单信息,还可向监管部门报备收款信息。物流企业在商品入库前需向监管部门报备运单信息,包括收件信息、运单号等。在订单/订仓单、收款单及运单等信息申报后,跨境出口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方可进行清单申报,再将货物运送至监管场所,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二)针对跨境出口电商B2B业务()的通关便利化措施
01
新增便捷申报通道
如前文所述,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02
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03
综试区简化申报
参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04
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三、跨境出口电商需注意的海关合规风险
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以提高通关效率并降低通关成本,但这并不代表对跨境出口电商监管要求的放松或降低。尽管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得到了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和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在将产品出口到境外或者其他公司为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业务提供服务时,仍应严格执行适用的海关监管要求,避免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而导致行政处罚或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级别对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根据《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