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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明确一批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未获证

昨天(1月8日)下午,国家认监委连续发布年第号、第3号公告,一则是关于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另一则是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涉及众多企业及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带有USB充电接

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年第号

近期,我委多次接到地方质检部门、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关于带有USB充电接口的插座、台灯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要求的咨询,为更加有效地开展CCC认证和执法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带有USB充电接口的产品CCC认证要求明确如下:

一、CCC认证目录已明确包括“信息技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和“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二、对于CCC认证目录内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多功能产品,该类产品除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三、鉴于上述多功能产品为新产品形式,部分认证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生产企业等对该类产品CCC认证要求的认识还不清晰,针对该类产品多数仅按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了认证,相关生产企业应于年1月31日前,按照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补充认证。

年1月1日起,上述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

年1月6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

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年第3号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近日,GB.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和GB.7-《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发布,并将于年4月14日实施。现将两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中的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和认证实施范围调整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编号:CNCA-C0-0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3和GB.7。

其中,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由GB.1和GB/GB3(以下简称旧标准)变更为GB.1、GB.7和GB/GB3(以下简称新标准),认证实施范围在已有的GB.1中的电线加长组件基础上,增加带有国标组合孔(俗称小五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

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是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GB.1、GB.3和GB/GB3。

二、对于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已按旧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的,证书持有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申请;新认证申请和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申请的办理要求参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01年第4号公告)执行。

三、对于本次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和带有国标组合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自年4月14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四、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年第34号公告)要求完善“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获得上述产品及相应标准的指定后,方可承担相关检测业务。

国家认监委

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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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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