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境认证中心即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EC)是由生态环境部批准设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内领先的环保、节能和低碳领域的综合性认证与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部直属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绿色产品进行权威认证,并授予产品施加中国环境标志的机构。
绿色产品认证标志
认证产品范围:
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注意不适用于:
⑴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⑵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⑶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认证单元划分:
过滤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静电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过滤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静电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复合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认证模式:
按“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后监督”模式进行;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申请
b.型式试验
c.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可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等)
f.再认证
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文件:申请书、产品差异描述、保障措施指南对照表(或文件)。
2.申请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B、生产者持有的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C、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3C证书复印件;
D、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E、环保守法资料;
F、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产品检测:
1.样品
1.1抽样原则:
初次和再认证企业的抽样按申请的认证单元,每一个单元至少抽取一个样品,按照不同净化方式抽取一种型号产品,选取风险大的型号产品(如:产品的环境性能、产品的产量);年度监督检查时,必须抽取样品,且在两次监督年度中要覆盖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增项(新产品、新现场)必须抽样;监督加增项时,原有认证单元内的增项产品抽样可替代原认证单元的产品。
1.2抽样量:样品一式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单备两套滤材)。
1.3样品处置:现场抽取的样品应使用清洁的金属容器密封包装,并在3日内寄出。
2.试验要求
2.1依据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空气净化器》(HJ-)。
2.2试验项目及要求:试验项目为HJ-中的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检测项目。
2.3检验时限: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2.4判定:按照HJ-进行判定。如果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样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符合HJ-要求时,由CEC通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有效整改后由CEC重新安排抽样检测。
注:监督企业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则终止认证相关认证产品单元内产品,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2.5试验报告: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负责向CEC提供试验报告。
初始工厂检查:
1.检查内容:
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空气净化器》和《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对生产工厂实施现场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产品,重点进行核实。
3.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检查类型及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1。
表1工厂检查人日数
5.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1)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检查时如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CE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2)检查结论为推迟通过的,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CE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3)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EC报告。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EC组织对产品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2.认证时限: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E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等)。
1.监督检查时间
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1。
2.监督检查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的方式进行。
3.监督现场检查结论:检查组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4.监督抽样检测: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检测。
5.结果评价:CE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认证终止”条款执行。
再认证: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按照初审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再认证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1。再认证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认证证书:
1.证书附件填写要求
每个商标分别与产品对应,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认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1
过滤式空气净化器PM2.5CADR低噪声(≤Q<)
2
3
2.认证证书的保持
2.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2.2认证产品的变更
2.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向CEC提出申请。
2.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E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允许变更。必要时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证书的,原则上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2.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增项
2.3.1增项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时,应提交增项申请,CE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持证人增加的产品不属于已获证单元的产品时,应提交申请,CEC核查增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下,已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并对新增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2.3.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增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抽样时,应按抽样原则的要求确定样品。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E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E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CE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不超过6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使用环境标志证书及标识;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EC提出恢复申请,CEC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EC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的使用:
1.持证人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2.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获证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标签、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向CE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印刷、丝印、喷漆、烙印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证书样式
认证费用:
1.认证费用:根据认证单元核算报价,确认后直接汇至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2.技术服务费:3.5万元/单元,汇至:上海南社。
索取认证要求资料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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