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对于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就可以生产销售,自愿性认证并非必要条件。然而,发放型式检验报告的机关仅对送检产品负责,并不涉及生产质量保证能力、产品的一致性和产品流向等要求,对于这种仅依据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并不做产品认证的情况,怎样监督管理,是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分解产品认证的相关知识,探讨取消强制性认证对消防监督及消防验收的影响及对策。
本文导读:
1、关于消防产品认证的那些事:3C、FM、UL、VDS、LPCB、CE
2、强制性、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目录!
第一章强制性、非强制性、技术鉴定的概念及区别
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年第36号),取消了大部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附:强制性、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目录!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也称为3C认证(CCC认证),需要进行3C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
非强制性产品认证,就是自愿性产品认证,对于一些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可以进行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不具强制效力。近年来被取消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基本转为了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流程、产品流向信息及标识要求等,与强制性认证基本一致。通过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同样具备和强制性认证类似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也可以说是相关认证机构对产品的质量做了一定程度的背书,更容易被用户接受。(当然,可信度与认证机构的资信相关)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比如美国的FM和UL认证,都属于自愿性认证,可以相信,随时社会发展,没有认证许可背书的消防产品,在市场上是寸步难行的。
注1:不管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认证,基本的认证模式是“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产品必须先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而后认证机构须对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检查(俗称“工厂检查”、“验厂”),检查重点是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认证机构如果认为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以纠正,否则不予颁发认证证书。产品获证后,认证机构仍须对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复核,原则上,监督检查不事先通知产品生产厂家(俗称“飞行检查”)。认证厂商应确保产品的生产与取得型式检验报告的送检产品保持一致性,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否则可能面临暂停或吊销产品证书的处罚。
注2:有关强制性、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目录,详见:强制性、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目录!
三、产品技术鉴定:
消防产品不同于其他,即使不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也必须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才能生产销售。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公安部令第号第九条)
注3:有关强制性、非强制性、技术鉴定的概念及区别,详见:消防产品认证的那些事:3C、FM、UL、VDS、LPCB、CE
第二章消防监督及验收的影响及对策
不管是通过强制性或自愿性认证的产品,还是取得技术鉴定证书的产品,均有相关的生产销售及流向管制,认证标签可以做为监督和验收的参考依据。
对于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就可以生产销售,自愿性认证并非必要条件。然而,发放型式检验报告的机关仅对送检产品负责,并不涉及生产质量保证能力、产品的一致性和产品流向等要求,对于这种仅依据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并不做产品认证的情况,怎样监督管理,是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一方面,需要大力支持和提倡企业进行产品自愿性认证,另一方面,必须加大没有认证产品的监督和检测力度,一些情况下可以送相关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第三章补充及建议
我们必须清楚,消防系统建设尚处于被动使用阶段,能省则省是很多项目的现实状态。针对目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本人观点如下:
一、将大部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是符合发展规律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产品质量的混乱,难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尤其是,目前各地监督部门可能还并不具备现场监管这类产品的资源和能力,这是目前面临的切实问题。
二、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即使是取得了产品认证,也不应该放松现场监督检查,在成本为王的时代,很多产品的实际生产与送检认证产品仍有较大出入,这也是目前的现实情况,一方面,认证机构良莠不齐,难免有个别机构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一些认证机构往往处于超负荷状态,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鉴于此,现场监督检查仍不宜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