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类。凡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凡是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自愿的原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部实行自愿的原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标志证明该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认证条件的要求。证书中允许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如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等,而且只能一品一证,即一个产品只能发一张证书,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对其他产品无覆盖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证书中也不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仅证明该组织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多品一证,即经认证机构确认符合要求的多个产品填写在一张证书上,它具有一证覆盖多个产品的属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般,认证标志除了不能使用在产品、实验室测试和校准报告上,以及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外,可以在以下情况使用:文具、广告、促销宣传品、旗帜、交通车辆、二次包装、贴窗饰品、厂界、标牌。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证书。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