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激励我市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认证申报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肇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征求社会意见,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和修改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再由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市农业农村局自行印发《肇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参照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等地做法,结合目前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标准和相关规则和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三品一标”的具体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二是明确了奖励的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按相关规定首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三是明确了奖励的相关规则。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企业,在获证次年提出奖励申请。申报单位的认证产品,在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三品一标”其中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本办法第四条中较高的认证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作累计或重复奖励。申报单位产品获得“三品一标”其中一项认证后,在有效期内获得“三品一标”其他更高奖励金额认证的,可申领更高的认证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四条较高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不作累计或重复奖励。申报单位同一产品经不同认证机构认证颁发同一类型认证证书的,只对其中一种认证类型进行奖励。

  四是明确了奖励经费渠道。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各县(市、区)也应加大对“三品一标”培育推广的投入,鼓励、扶持品牌农业发展。

  五是明确了奖励申请的审批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自行申报,申请单位填写《肇庆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和附报材料清单,于认证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并在肇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实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236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