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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合规开心Q传侵犯梦幻西游著作

《梦幻西游》是一款由中国网易公司自行开发并营运的网络国产游戏。游戏以著名的章回小说《西游记》故事为背景,其Q版的人物、浪漫的网络游戏风格深受用户喜爱,拥有注册用户已超过3.1亿,曾获“最具人气经典网游”、“最佳国产游戏”、“年度最受期待游戏奖”等诸多奖项。

火箭公司为运营商、玖壹玩公司为主办单位的《开心Q传》游戏在下载安装时,自动显示游戏名称为《开心西游》。《开心Q传》游戏广告页面所使用的“骨精灵半身像”、“剑侠客半身像”、“羽灵神(头像)”等24幅美术图案经比对与《开心西游》在构图、色彩、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另,《开心Q传》游戏广告文案显示“西游单机版”“经典西游、全新版本”等字样。

网易公司以《开心Q传》游戏广告页面上24幅美术图案侵害了其对在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玖壹玩公司、火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同时主张玖壹玩公司、火箭公司使用《梦幻西游》登录画面、角色创建画面且使用构成虚假宣传和混淆的宣传用语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火箭公司确认相关游戏广告由其委托玖壹玩公司投放,但称广告由玖壹玩公司制作,火箭公司对该广告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面对当下游戏行业激烈的竞争激流,游戏厂商很难保证自己“常在河边走不打湿鞋子”,面对侵犯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虚假宣传”等行为,又该如何维护公平竞争?

以下为具体解析: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司法认定

1.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火箭公司、玖壹玩公司未经网易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在其被诉侵权网站的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页面使用与网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美术形象进行宣传推广,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浏览、获取涉案美术作品,其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关于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复制的行为。

故对于网易公司认为火箭公司、玖壹玩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认定双方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

《梦幻西游》与《开心Q游》均为网络游戏,客户群存在一定的重合。作为两游戏的经营者,双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2.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

《梦幻西游》经过多年宣传、推广、经营,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游戏登录界面即角色创建界面与游戏存在较高的指向性。火箭公司在涉案《开心Q游》游戏宣传广告中所展示游戏登录界面、角色创建界面与《梦幻西游》相应界面高度近似,界面中使用了与《梦幻西游》游戏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卡通形象,而火箭公司亦在二审中确认其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卡通形象,未在其经营的游戏中使用,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3.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玖壹玩公司、火箭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对被诉游戏进行宣传,称其是“西游单机版”“经典西游、全新版本”的行为,易使玩家误以为被诉游戏与《梦幻西游》存在特定联系。且被诉网站上有玩家“骨儿小精灵”评论:“经典的回合制手游,想不到终于出手游了”“我梦幻一区”,玩家“奔波儿灞”评论:“当年在端游认识然后到现实结婚,现在我们又回来手游了”,即有证据表明已有玩家对两游戏产生混淆。

4.具有攀附声誉的故意

《开心Q游》使用与《梦幻西游》登录界面、角色创建界面实质性相似的界面进行宣传,亦属于主观上攀附网易公司涉案游戏声誉的故意,属于欺骗相关公众的行为。

综上,玖壹玩公司、火箭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网易公司涉案游戏声誉的故意,客观上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两款游戏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行为,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火箭公司确认涉案《开心Q传》游戏由其运营,故二者对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主观上有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有分工协作,故其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共同行为。火箭公司辩称其委托玖壹玩公司投放游戏广告,但对广告内容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

三、案件启示及维权路径

1.证明享有作品著作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能够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必须是适格的当事人,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其中,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以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

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案涉游戏登录界面、角色创建界面进行浏览,并对游戏进行下载,可附视频显示,案涉游戏使用的相关侵权美术图案、登陆界面和角色游戏创建界面等。

3.游戏知名度及公众混淆的举证

当事人可提交游戏所获荣誉汇总表、网站宣传截图等证据,以证明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在相关玩家中具有很大影响。另外相关玩家的有关评论可作为证明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证据。

4.及时联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发现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害后,应即使向相关平台投诉或致函,要求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能直接确定侵权主体的,可直接向其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过程中要尽可能注意保留相关的电子邮件、书面材料、快递单据等,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四、律师点评及相关建议

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滋生出不正当竞争,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如影随形。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现象更加多发频发,正在蓬勃发展的游戏行业自不待言。实践中,对于其他游戏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如何应对?

1.具体竞争法律关系是起诉前提

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竞争秩序、调控经营者之行为,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转型为以行为为核心。判定市场主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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