焙烤营养强化食品的管理与加工认证程序
首发
杜德春
为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决定实施“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
根据《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管理办法》,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对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
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试点生产单位
定制度,的企业进行分批认定,逐步扩大规模。
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当地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卫生许可证;
②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③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GMP、HACCP和其他质量体系)和生产卫生规范,并通过营养强化食品的认定(营养素添加组方及添加量);
④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
⑤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够系统地进行营养强化食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⑥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检验数据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问题;
⑦产品年产量有一定规模(不同产品基准有所不同);
⑧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属全国知名品牌或区域性知名品牌;
⑨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在近两年的全国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⑩申报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的强化营养素原料(申报预混料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的单体营养素)。
申请企业需经过初级审查、资格验证和最终审查等审核程序。
初级审核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当没有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申报单位提出异议时,可组成专
家审查组代行初级审核职责);资格验证由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组织专家组并联合认证机构共同完成;最终审查由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
杜德春:焙烤食品工艺与营养工程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