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10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电信终端、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19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年7月29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