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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可以作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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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24种强制节能产品,应当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即只要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未拥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就应判定投标(响应)无效,而不应再作为评审因素来进行评分除上述强制节能产品之外,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其他节能产品以及列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18号)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所有环境标志产品,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即如果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拥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相关评审因素就可以得分;反之,就不能得分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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