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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雪晴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要目
一、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现状
二、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分散模式
三、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基准设定
四、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三方角色
五、结语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数据保护需求日渐增长,由于数据与隐私的密切联系,美国并没有选择创设崭新的数据权利,而是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信息性隐私权的保护内涵之中。美国当前个人数据保护呈现分散块状模式,健康数据、金融数据等具体场景中的数据保护各自为政。个人数据保护分散发展的历程之中,也产生了公平信息实践原则、隐私的设计与再设计原则、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数据保护基准。国家、行业和个人的三方角色在此过程中也逐步明晰,行业自律成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优位选择,国家力量则在行业自我监管不足时顺势进行补充与方向引导,个人积极提升素养并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监督之中,则有助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设计的不断优化。
人工智能浪潮呼啸而至,个人数据保护的紧迫性无须多言。保护个人数据的根本性缘由在于个人隐私意识的兴起。个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工资收入、车辆登记等数据,正在悄无无声地被搜集与被使用。电子数据记录着公民的全部足迹,智能机器执行着过去无法想象的定位追踪功能。而当大型科技公司毫无忌惮地开启移动设备的麦克风、甚至摄像头时,个人的隐私似乎沦为空洞而无效的法律词语,“心灵的平静”(peaceofmind)只能是隐私权的美好设想,现实空间被云端空间监管并操控,平行世界中的《西部世界》正在日复一日地上演。因此,有鉴于数据与隐私的密切联系,美国并没有选择像欧盟一样创设崭新的数据权利,反而是将个人数据的保护纳入信息性隐私权的内涵之中。以信息隐私权的诞生与发展为起点,以个人数据分散立法为讨论,以个人数据保护的基准设定为核心,下文分别讨论了国家、行业和个人在美国个人数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试图为国内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一份可能的域外参照。
一、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现状
信息隐私,也即个人数据保护的探讨,是美国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探讨的主要焦点,美国宪法正文以及修正案文本并没有直接规定个人的隐私权,但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修正案中找到了“宪法隐私权”的身影。
早在年,在UnionPacificRailwayv.Botsford案中,法院认为,不能强迫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外科检查,原因在于,没有一项权利比个人拥有和控制自己的权利更神圣,该项权利不受他人的任何限制或干涉。年,在Griswoldv.Connecticut案中,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宪法实际上保护了婚姻中的隐私权,康涅狄格州限制已婚夫妻使用节育工具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多数意见解释道,虽然宪法没有明确保护一般的隐私权,但权利法案中的各种保障创造了半影(penumbras),建立了隐私权的区域(zone),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九修正案共同创造了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年,在Roev.Wad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得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多数意见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包含妇女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而在年的Whalenv.Roe案中,信息性隐私权第一次在最高法院登场。为应对药物滥用的加重,纽约州议会通过了《纽约州管制药物法》(NewYorkStateControlledSubstancesAct),要求医生在开具可能有害的处方药时必须填写一份正式的处方表格,包括医生姓名、配药房、药物名称、剂量以及患者姓名、地址和年龄等信息,该表格的副本将被送往纽约州医疗部门,进行统一的电子化存储,期限为五年。然而,政府强制性报告和存储要求,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地区法院判定该法案违宪,不得实施,纽约州医疗局不服并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裁判依据不够充分,议会有权制定管制药物滥用的法律。尽管Stevens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将隐私权的范围(zoneofpriva?cy)具体到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的不公开,二是不受政府控制地做出某些私人决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公开处方信息的风险远小于缺少法律规制带来的犯罪风险,收集处方信息的行为是国家警察权的表现,并没有违反宪法。虽然该案最终并没有判定纽约州的法律违宪,但该案细分隐私权的范围,也为后续信息隐私的宪法保护奠定基础。
信息性隐私权不仅局限于个人的医疗健康数据,大部分与个人相关的数据都可以被归入信息性隐私权的范围。年,Boydv.UnitedStates案的判决确认,未能得到搜查令(warrant)许可,公务人员搜查私人纸张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年,Schmerberv.California案的判决确认,公务人员搜集个人的血液、头发、唾液等数据,需要获得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搜查令。年,Katzv.UnitedStates案的判决,明确了国家监听私人电话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并促成《电子通讯隐私保护法》(ElectronicCommunicationsPrivacyAct)的出台。年,Winstonv.Lee案的裁决明确了,强迫嫌疑人接受手术以获得证据(身体里的子弹)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属于不合理的搜查。年,Ohiov.Reiner案的判决确认,根据第五修正案,证人无需将自己的隐私数据提供给政府。年,Freedmanv.AmericaOnline案的裁判确认,在没有搜查令时,政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提供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是违宪行为。年,UnitedStatesv.Warshak案的判决认定,用户对于自己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存储、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邮件内容,享有合理的隐私预期。公务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时候,强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属于违宪行为。
在判断某项数据是否属于宪法保护的信息隐私时,隐私的合理期待(reasonableexpectationofprivacy)理论至关重要。宪法隐私权的基本要求在于,隐私必须具备合理期待的可能性。例如,个人丢弃的在屋外的垃圾,由于可能被儿童、拾荒者、窥探者和其他群体接触,便不具备这种期待。个人自愿暴露给第三方的信息,同样不具备合理期待,而此项理论也正是前文所提到的隐私的第三方原则。因此,如果未能满足隐私的合理期待性,个人的信息性隐私权将无从谈起。例如,水门事件之后,尼克松辞去总统职务,并且执行其与美国联邦总务署(GeneralServicesAdministration)签订的协议,将其在任期间的文件与录音资料保管于加州靠近其住宅的位置,联邦总务署与尼克松均不得单方接近该资料。不久之后,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PresidentialRecordingsandMaterialsPreserva?tion),废除了该协议,要求尼克松上交在任期间的全部资料以便公众审查。尼克松认为该法案违反了三权分立与总统特权原则,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而最高法院驳回了尼克松的诉求,并论述道,“法案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上诉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十分有限。而从大量的总统文件中挑选出少量的私人文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非经过复杂的审阅。然而,经过大量而复杂的审阅之后,上诉人的隐私也将无存在的意义”。因此,该案虽然是信息隐私(informationprivacy)的探讨,但鉴于政治人物特殊的身份,隐私的合理期待可能性大为减少,受保护的程度也受到相应的折损。
隐私的第三方原则(thirdpartydoctrine)又是信息隐私中备受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