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水效标识计量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用水产品作为节水技术的物质载体,是节水管理的重要环节,很多国家制定了节水产品的备案或认证制度,以推广节水产品的应用。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不均,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生态恶化问题严重,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节水器具能效水效,引导节水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于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自《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目前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和净水器产品列入目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于年4月15日印发并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国相继批准发布GB-《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等7项用水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年9月29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号),《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年1月1日起实施;《洗碗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和水效国家标准的要求,拟制定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旨为进一步加强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监督管理,推进水效标识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用水器具产业高质量发展。综上,制定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为规范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水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JJF.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水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效标识实施细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抽样、检验检查和判定等活动的通用要求和程序。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内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国家专项监督检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水效标识专项检查可参考执行。
检验检查要求: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对封样状况、样品外观及性状等对检验有影响的内容进行检查,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样品与任务下达要求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留证,并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做好安装调试等检验协助工作,承检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证。安装、调试结束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承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判定原则:
本次专项检查合格判定以单台样品的检测结果作出。“重要项目”结果判定以“合格”或“不合格”给出;“一般项目”结果判定以“符合”或“不符合”给出。所检项目的“重要项目”全部符合判定要求的,最终结论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判定要求的,最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不作为最终判定依据)。专项检查的合格判定按照表1要求判定。
检验数据应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检验结果判定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承检机构测量技术能力(测量不确定度)应满足要求。
若水效指标(水资源消耗量)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模之比不大于1/3时,合格判定时不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若水效指标(水资源消耗量)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模之比大于1/3或标准没有规定最大允许误差时,合格判定时采用宽限判据原则。
合格判据:
考虑测量不确定度U(k=2),实测值位于下述区间的判定为合格:a)下单侧值要求的情况,实测值≥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U;b)上单侧值要求的情况,实测值≤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大值)+U;双侧值要求的情况,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U≤实测值≤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大值)+U。
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应当自收到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组织复检:(一)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二)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三)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原监督抽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一)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复检手续、确认和交接样品、安装和调试的;(二)因异议申请人原因,导致复检样品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受损且无法进行复检的;(三)复检用样品被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拆封、替换、变卖、隐匿、损毁的;(四)其他终止复检的情形。
承检机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承检机构或复检机构按规定要求对原样品或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