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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技术设备

Part1

产品种类

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服务器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放电器、电源转换器、服务器、收款机

Part2

认证模式

信息技术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1:

I类或II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I类或II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模式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类、B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

C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模式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类、B类、C类、D类生产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3实施认证。

Part3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对于带有显示屏的产品还应以屏尺寸划分申请单元,对于电源应以功率划分申请单元,对于具有不同工作方式的产品还应以工作方式(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对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C或D类的企业单元划分可结合企业降级原因对单元划分加严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Part4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必要时);

(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

(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必要时);

(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CQC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必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等)(必要时);

(10)对于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应提供产品不具备播放非法境外电视节目功能的承诺书;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Part5

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关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实验室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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