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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审理系统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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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与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浅析

作者祁祖峰

概述

GJBC-标准中8.7条款要求企业按照GJB的要求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10.2条款要求按照GJB建立并运行产品和服务的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笔者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企业由于对两个系统概念模糊、界定不清,以至在日常的体系运行过程中如何有效执行两个程序存在有不同的见解,在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是填写不合格品审理单还是填写故障报告单存在意见不一致、过程执行不顺畅的地方,甚至有的企业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以“只要有问题就是未满足要求”的概念将绝大部分的质量问题采取“不合格审理系统”进行处理的错误行为。

为了理清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故障问题处理的区别和联系,笔者就目前的运用现状、相关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和比较。

“不合格品”与“故障产品”的认识

不合格的定义为“未满足要求”(GB/T-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6.9、GJBA-装备质量管理术语4.30),故障的定义为“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不能或将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事件或状态”(GJBA-装备质量管理术语4.33)。

根据定义,不合格品是指未满足产品图样、验收规范要求的产品,故障产品是指不能执行规定功能的产品。

不合格品的判定比较直观,对照产品图样、检验规范等要求通过符合性评价能够很容易明确,在零件、部件、产品的工序加工阶段一般都界定为“不合格品”来进行描述和处理。在设备级、分系统和系统级别的产品在检验试验、整机调试、交付使用后等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用“故障产品”来描述更为合理。这是因为产生的原因可能是产品部件或整机的不合格,也有可能是由于偶然因素、工装设备、外部条件、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由此可见前者可以判定是“不合格品”,而后者则不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与“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分析

(一)工作职能不同

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根据GJB要求建立,由供方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质量管理部门)、不合格品审理小组组成的三级审理系统,其职能是针对产品而言,目的是对不合格品隔离、标识、记录、审理和处置,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交付和使用。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简称FRACAS)根据GJB要求建立,其职能是针对质量管理而言,目的是通过及时报告产品的故障、分析故障原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故障再现,改善产品可靠性和维修性,从而实现质量改进。

(二)执行组织不同

GJB中要求企业建立三级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级审理。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应由设计、工艺、质量、生产、采购等相关部门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不合格品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并征得顾客同意。

GJB中要求企业建立故障审查组织,该审查组织的形式比较灵活,故障审查组织由承制方的设计、生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订购方可派代表参加;针对重大故障、故障趋势可以成立专门的故障审查组织,也可由能完成故障审查任务的部门负责故障审查工作。

(三)操作流程不同

不合格品控制在审理流程上由检验人员发现不合格品,在进行标识、隔离记录后填写并提交《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给审理小组,由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后交责任部门落实或根据产品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及审理权限提交上一级审理,直至不合格品被采取返工、返修、让步、报废、降级使用等处理措施。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则是由故障发现人填写《故障报告表》并经过故障核实、故障分析、故障纠正措施落实等过程实现闭环的产品故障报告系统。

(四)处置程度不同

不合格品控制系统体现在8.7条款“不合格输出的控制”,属于“8运行”的内容,防止不合格品在非预期的情况下流转到下一道工序或交付用户,体现的是“补救”的理念。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体现在10.2条款“不合格和纠正措施”,属于“10改进”的内容,防止或减少同类故障再次发生,从而改善产品的可靠性,体现的是“改进”的理念。

(五)两者的联系

1、故障审查组织的人员经过最高领导授权、顾客同意后也可作为不合格品审理小组的成员;

2、在进行故障分析时可查阅该产品的不合格品审理记录档案,充分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状态有助于准确定位故障原因、有效开展故障分析,由此可见不合格品审理系统的审理结论可作为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信息输入;

3、经过故障分析确认产品或产品的部组件属于不合格品后,则应由检验人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审理单报送不合格品审理小组,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开展后续的返工、返修、退回供方进行处理等工作;

4、针对较为复杂的大型产品在判定为不合格品后,大多数情况下会后续实施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或归零程序进行产品的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不合格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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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对“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与“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分析,简要来说:

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是检验人员依据产品规范实施产品的符合性检验工作,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由责任部门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实施返工、返修、让步、退回供方等处理,确保不合格品得到有效的控制。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主要应用于科研阶段,也可以用于生产和早期使用阶段,是一种规范化的故障报告、分析和处理的管理技术,属于可靠性管理的一项工作。在发生故障后,应用该系统对故障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调查,从技术上做深层次故障分析,保证故障分析的准确性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故障实施闭环控制,彻底消除故障产生的原因,实现故障“归零”。

“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与“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运用建议

从产品的实现过程来说,在采购、外协外包产品入所复验或下厂验收、生产过程检验、环境应力筛选检验、产品所检军检等环节由检验人员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提交不合格品审理系统进行处理;产品研发性能试验、生产加工装配调试、环境应力试验筛选故障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进行处理。

因此,鉴于产品出现故障后的问题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不能将故障产品完全交由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来处理,也不能采取完全由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处理的极端做法,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来实施。

祁祖峰

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中级)、国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

现就职于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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