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号,永旺幻想(中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北京房山长阳大街店因2款玩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永旺幻想(中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北京房山长阳大街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
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杨延超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年)》第二十七条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总公司从汕头市澄海区博宏玩具商行采购了上述2款玩具,分别于年7月30日和年1月23日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其中“NO.ZR-3”玩具36个,“NO.”玩具36个,共计配送72个,含税费运费成本每个均为26.5元,货值金额元。当事人将上述2款涉嫌玩具连同其它3款非涉案玩具放入其经营场所内的唯一1台“梦哆星”娃娃机内作为抓取使用。上述玩具生产厂分别提供了编号为1523和的3C证书,用以证明上述2款玩具已经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我局向上述2家认证机构发出认证协查函,要求认证机构对上述2款玩具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予以认定,回函均表示上述玩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的该款娃娃机上总计投入枚币,平均价格每枚0.75元,共计.75元,纳税.91元,娃娃机内共有5款玩具,由于只抓取上述2款涉案玩具准确收入难以计算,故按概率计算,5款玩具抓到2款的概率为40%,当事人已被抓取的上述玩具共计31个,成本总计.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额为(.75-.91)*40%-.5=.24元。综上,本局对于当事人关于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的上述2款涉案玩具已经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证据不予采纳。当事人违法所得.2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年)》第六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金额(万元)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04-01处罚有效期-12-31公示截止期-07-01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最新资讯??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