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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服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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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受国家或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可以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第七条承担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论证,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第八条指导或承担企业能源平衡、审计和能耗设备测试,并根据企业需要或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提供测试报告和改进意见。并为企业提供其他节能技术服务和咨询。第九条组织节能技术的开发和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拓节能技术市场。第十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推广活动;负责节能技术情报交流。第十一条能源管理干部、技术干部理干部、技术干部和经营者,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技术论证会等形式。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承担节能项目的设计,承担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任务,为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综合服务。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原材料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不断提高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服务。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技术专业知识、热爱节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80%。行政后勤人员一职多能。第十五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加强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当适应改革的要求,实行主任责任制,尝试各种形式的合同责任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第十七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服务领域树立信誉。第四章第十八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司解释。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试行条例》(经能号)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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