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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网购食品侵权,索赔却遭拒,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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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在网上店铺购买产品后,

才发现

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及批号!

怎料

索赔又遭拒~~~

究竟怎么一回事?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因生活需要,A女士在某网上商城店铺购买了一款保健产品。后了解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准字。A女士认为卖家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某网上商城店铺诉至开发区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并依法赔偿十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案中,商品外包装未张贴中文标签,被告亦未能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合格证明材料,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来源不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

一、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来源:开发区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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